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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7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发布日期:2023-07-12 11:25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陈某、郑某和沈某出资成立A公司,后因股东分红等问题产生纠纷。陈某为达到要求A公司支付其股东分红款之目的,请托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审监庭庭长谈某帮忙,谈某请该市中院民二庭庭长万某予以关照。某日谈某帮陈某约万某在某饭店吃饭,经商量三人就虚假诉讼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虚构向其控制的B工贸公司欠款事实,并由A公司为陈某的欠款提供担保,陈某以B工贸公司的名义起诉本人和A公司,同时谈某还当场草拟了一份虚假欠款担保协议书草稿交给陈某。

陈某利用非法取得的A公司印章,根据谈某草拟的虚假欠款担保协议书制作了欠款担保协议书,向该市中院起诉,万某明知该案证据系伪造仍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一审调解书生效后,郑某和沈某得知虚假诉讼情况后,遂向该市中院申请再审。该案在审监庭再审复查时,谈某利用职务便利,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A公司的再审申请。后该市中院共计执行A公司对B工贸公司的债权合计人民币约101.93万元,给A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造成利益关系人上访。

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将谈某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经法院判决,谈某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万某另案处理)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谈某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担任该市中院审监庭庭长期间,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并造成利益关系人上访,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体现在每一起司法案件里、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环节中。对于执法司法人员而言,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的价值追求,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珍惜自己的身份,提高警惕,防止自己因袒护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坠入犯罪的深渊,要始终坚持廉洁执法、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同时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确保司法办案活动在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上运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起事情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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