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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70)|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发布日期:2023-04-19 15:49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A县统计局局长张某为避免该县工业总产值在全市排名靠后,强迫该局统计人员王某按照其意图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王某恪守工作职责,试图拒绝张某要求其协助造假的不合理指示,张某便怀恨在心,对王某无端指责和谩骂,王某不服,遂进行了言语上的回击,不料张某气急败坏,对王某拳打脚踢,并将其调离岗位。

A县纪检监察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移送司法机关。经法院审判,张某的行为构成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漫画解读】

【点评分析】

本罪的侵害对象为会计人员和统计人员。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他人不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本案中,张某作为A县统计局局长,对依法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开展工作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侵害了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同时也损害了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在基层一线的落实,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建立严格完善的会计、统计制度,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国家专门制定《会计法》《统计法》等相关法律,要求一切会计、统计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并赋予会计、统计人员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相关职权。但从一些地方实际来看,有的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纪法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私利,不惜铤而走险胁迫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数据造假,甚至对依法履职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打击报复,造成会计、统计数据失真,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

要增强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各类行为,切实维护好会计、统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为他们依法履职、正常工作创造良好环境。要对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现象进行坚决查处、严肃问责,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让胁迫造假行为没有市场,让清廉守正、担当实干之风不断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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