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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74)|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发布日期:2023-06-09 15:22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四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省B市分公司某邮政营业所员工李某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王某某产生矛盾,便伺机报复。某年8月,王某某儿子王某的大学录取通知书投递到B市分公司某邮政营业所后,李某某将同批次的邮件送出,未将王某的邮件送出,意欲拖延时日,等大学开学后再送出。临近9月,王某迟迟未收到录取通知书,以为自己的高考分数未达到所填报院校的录取分数线而落榜,遂选择复读。后村上传闻王某的大学录取通知书早已投递到邮政营业所,因故未能送达。王某某听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涉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经查,李某某作为邮政营业所员工,为报复他人,故意不及时将他人邮件送达,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同年11月,李某某被开除党籍,邮政营业所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合同关系,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将其涉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次年1月,经法院审判,李某某犯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营业员、投递员、押运员或者其他从事邮政工作的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严重不负责任拒不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如果是过失或不可抗力造成邮件延误投递的,不构成该罪。客体为邮政企业正常的工作秩序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邮政工作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延误投递是指拖延、耽误邮件的分发、递送。其中,邮件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报刊、邮包、汇款或者其他的印刷品。

从本案违纪违法事实来看,李某某作为邮政工作人员,纪法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缺失,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其投递邮件的工作便利,故意不及时送达邮件,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邮政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邮件投递职责,破坏国家邮政工作管理秩序,损害邮政部门的信誉,也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邮政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严守职业底线。邮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提高纪法意识、责任意识。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邮政人员的监督,督促相关党组织切实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共同保障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畅通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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