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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75)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发布日期:2023-06-18 15:13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四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典型案例】

某日,H县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周某与干警赵某依例在H县看守所值班。当天上午下雨,被关押在该所2号监房内的彭某起意伺机越狱逃跑。当天下午2时许,彭某等人将被单撕开搓成绳子,彭某站在同监室在押人员刘某的肩上,将绳子拴在北墙上的通风窗左边第二根钢栅的下端,将该钢栅拉弯。因怕看守所值班人员发现,彭某等暂停作案。次日凌晨1时许,彭某叫醒同监号的其他人员,在彭某的指挥下,反复对窗栅拉、撬、顶。至凌晨5时许,才将通风窗左边两根钢栅拉弯抽下。凌晨6时许,趁武警换岗时,整个2号监房的8名在押犯集体翻窗逃跑。周某在凌晨1时到凌晨6时未按照要求进行巡视和检查,直到犯人逃跑后,值班人员周某才发现。经武警部队及全县军民紧急搜捕,耗时四天才将8名越狱犯全部抓获。

经法院审判,周某因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周某作为看守所副所长、事发当天的值班人员,严重违反《看守所条例》和《公安机关看守所安全大检查和值班巡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巡视和检查,尤其是在事发当天的凌晨一点到五点,对在押人员持续长达四个多小时反复对通风窗窗栅的拉、撬、顶行为都未察觉,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本案中,周某未加强防范意识,未认真履行看管职责,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导致8名在押人员脱逃,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追究法律责任。

履职尽责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在什么样的职位就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要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应做的事情、应担的责任具备自觉而清醒的认识,用实际行动履好职尽好责。有责不担、正气难彰,不去作为、不能作为的执法人员不仅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还会败坏政府形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执法部门要严格管理干部,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依纪依规依法办事,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广大执法人员也要以此为鉴,工作中明责、知责、担责,只有勇挑重担不言累、不逾规矩强作为,才能集中精力谋事创业,始终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汇聚起狠抓落实的强大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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