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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84) | 危险作业罪
发布日期:2023-09-09 11:05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典型案例

G省F市S县某非煤矿山开采权归T国企所有,2020年10月,该矿山生产车间内监控视频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转。车间负责人刘某当即将此情况报告至该国企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肖某,肖某在得知情况后认为视频故障只是小事,可先行关闭再找时间修理,而后将此事抛诸脑后。同年12月,该生产车间发生因操作失误导致员工身受重伤的事故。该县应急管理局得知情况后,立即前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要求调出当天生产监控资料,结果被告知录像系统因故障无法保存任何视频资料,县应急管理局将此情况报告至县纪委监委。经过查实,该国企副总肖某在分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关闭了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2021年11月,F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肖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分管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期间,明知矿山生产车间内监控视频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在视频出现故障的情况下,心存侥幸不以为意,不主动解决故障,反而滥用职权,直接关闭生产安全监控视频,导致员工在生产车间操作时无人监管,最终因操作失误身受重伤。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式总体保持稳定,但重特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该案暴露出部分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者安全意识、纪法知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对此,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协助查找风险隐患、防微杜渐,把风险苗头扼杀在摇篮之中。另一方面要依法惩治危险作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并加大对危险作业罪的典型案例曝光,引起震慑,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健康安全,还社会一片祥和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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