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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88)丨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发布日期:2023-10-14 09:45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省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职工,张某通过吕某从一陌生男子处以1万元人民币购得5万元假币。回单位后,张某利用其任信用社出纳员的工作便利,在该社资金入库时,将5万元假币中的49300元先后三次混在入库资金中而存入该社现金库房内,套出相同数额的人民币供自己使用。该信用社柜台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时,发现了夹杂其中的假币,随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问题线索被举报到相关部门。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其行为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漫画解读】

【点评分析】

所谓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是指以伪造的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必须在利用职务之便的情况下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金融人员本人因职务而经手、管理货币上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经手、管理货币的便利条件,也包括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金融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决定,有更多的机会和条件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真币。金融工作人员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誉,也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较之一般公民购买假币或者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张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却利用其出纳员的工作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对纪律规定视若无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丧失了道德底线。张某的行为侵犯了金融机构的正常活动,并且具有一定的渎职性。

为防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金融领域犯罪,一是要加大对金融机构中犯罪力度的打击,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二是要完善内控机制,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构筑牢固的金融“防火墙”,针对内部控制风险较高的部门和业务环节,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要点和管理流程;三是要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件,以身边的典型案件以案释纪、以案释法,使全体工作人员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四是外部监管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不断提高监管专业性和有效性,有效防止这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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