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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89)丨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发布日期:2023-10-21 09:34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典型案例】

张某某是某证券投资公司总经理,他听到业内传言,获悉甲投资公司欲投入巨额资金狂炒H上市公司的股票,明知该信息可能失实,但为了扩大交易量,收取规定的佣金,完成全年利润指标,他责令公司大厅交易员将此信息透露给一些在本营业部开户的投资者。投资者受到不实信息的诱导和高额收益的诱惑,大量购进H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期待股价上扬时抛出。然而甲投资公司在对H上市公司进行认真考量后,认为H上市公司的新产品项目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障碍,决定放弃该投资计划。不久,H上市公司公布了下半年报表,每股收益率与市场传闻相差甚远,其股票价格连续下跌,持有H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经济损失惨重。法院经审理认定,该证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张某某是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判决该证券投资公司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张某某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所谓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是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毁灭交易记录等方法对投资者进行欺骗、引诱、误导,从而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使投资者交易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作为某证券公司总经理,明知甲投资公司大量购买H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可能不真实,为了收取佣金完成本单位利润指标,故意提供给投资者该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H上市公司股票,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特征,该证券公司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张某某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散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使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证券、期货合约欺诈行为中,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获取证券、期货合约信息与了解交易情况方面,具有比一般人更方便、更快捷的优势,而且公众投资者对来源于他们的信息、有关交易情况的资料往往更为信任。因此,如果他们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真实的交易记录,更容易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也反映出相关单位监督管理缺位和内控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关键岗位制约机制,并制定违规违章操作处罚规定,规范各个岗位的操作规程,强化内部责任,规范权力运行。同时,要对此类为了私欲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进行坚决查处、严肃问责,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此外,作为投资者也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提高风险识别防控能力,提高警惕和自身鉴别力,谨慎投资,避免误入投资陷阱,做一个理性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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