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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98)丨玩忽职守罪
发布日期:2023-12-09 10:07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典型案例】

A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人民医院接诊一无名男子,请求核实身份。民警陈某、褚某出警,了解到该男子系120救护车从路边救回,救回时口腔和肛门处均有血迹,情况较危险。陈某、褚某经当场询问无法核实身份后,要求医院按相关规定进行救治后离开。

三天后,A派出所接110指令,称一身份不明男子躺在人民医院东门处地上,该所民警陈某、褚某再次出警。到现场后发现该男子即为之前的无名男子,因各项指标正常被赶出医院。该男子被带至派出所后,因不能正常交流,无法查明身份,值班领导安排陈某、褚某将其送救助站救助。当天晚上,民警陈某、褚某开车将该男子带至救助站附近,让其自行前往救助站,该男子行走数步后摔倒。回所后,陈某、褚某向领导报称已将其送至救助站。次日清晨,该男子被群众发现双目紧闭躺在救助站门前路边,群众报警。民警陈某、褚某将男子送医院抢救,于两日后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陈某、褚某行为涉嫌玩忽职守罪。考虑到无名男子的死亡与自身患有疾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处置存在瑕疵等多种因素有关,结合陈某、褚某认罪、悔罪态度,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根据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年1月9日施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陈某、褚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1人死亡,属于“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陈某、褚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陈某、褚某不正确履职,漠视群众生命安全,是导致无名男子死亡的原因之一。不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的玩忽职守等不作为问题,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甚至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必须严肃查处。古人云:“不患无策,只怕无心”。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如果缺乏工作责任心、履职不到位,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即使不贪污、不受贿,也有可能触犯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必须把该管的事管好、管到位,不仅做到“法无明文不可为”,而且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对于手中的工作、肩负的职责,绝不能有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更不能有慵懒无为、得过且过的态度。要始终牢记,只要手中掌握着公权力、享受着公职待遇,就必须依法严格履职尽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只有这样,才对得起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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