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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故事丨通城:兼职取酬算盘打不得
发布日期:2024-08-02 15:29        文章来源:咸宁市纪委网站

“说到底还是自己纪法知识淡薄,不知道这样是违反了廉洁纪律,现在受了处分,后悔也来不及了……”近日,当收到通城县纪委监委送达的处分决定书后,五里镇退休干部干部周某某说道。

此前,该县纪委监委收到该县审计局移交的关于反映五里镇周某某等3名公职人员在职期间涉嫌违规兼职销售保险获取酬劳的问题线索。随后,该县纪委监委成立调查组对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调查组决定先从外围了解情况。通过查询保险公司所有的业务员工号以及工资发放情况,调查组发现周某某确实存在兼职取酬的情况。带着证据,调查组找到周某某。

“有人反映在你这里可以买到保险,这是怎么回事?”调查组开门见山道。

“我又不是什么领导,而且现在已经退休了,为了补贴家用卖保险,这应该不违纪吧……”周某某不以为然地说道。

“可是你在退休前的那两年就注册工号领工资了,而且我们发现你还存在工作时间利用朋友圈宣传保险业务的行为。你身为党员干部,知道这种行为属于违规兼职取酬吗?”调查组追问道。

“这……可是我销售的对象都是一些亲戚朋友,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吧。”周某某故作镇定道。

“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明确指出,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违规兼职,不仅不利于秉公办事,也可能导致企业之间产生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调查组随即向周某某普及相关纪法知识。

通过调查组耐心细致的解释,周某某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交代了相关事情经过。原来,2019年,周某某好友胡某某邀请其加入胡某某所在的保险公司销售保险。起初,周某某拒绝了胡某某的邀请,但随着胡某某多次的盛情邀请,周某某心态有了变化。“靠着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应该不会出事”,怀着这样的想法,周某某开启了在本职与兼职中“穿梭”的兼职取酬模式。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周某某通过违规兼职,获取报酬8.7万元。最终,该县纪委监委给予周某某等人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87204.3元。

针对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违规兼职问题,该县纪委监委通过廉政谈话、制发工作提醒等,督促全县各党政机关开展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全面排查和纠治,同时加强党纪宣传和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纪、明纪、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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