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中国共产党案件检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两规”的实施对象既可以是党员,也可以是党外人员,即根据办案需要,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员都可以是“两规”的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两指”只有在确定相关人员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条件下才能使用,且其实施对象只能是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
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掌握了违纪案件中涉嫌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的部分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已具备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尚待查清;
(2)涉嫌违纪的党员或监察对象有串供、翻供或者外逃的嫌疑,或者可能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