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文化 > 纪检知识
纪检监察法规知识问答
发布日期:2014-06-03 11:20        文章来源:

1、举报人可以采用哪些举报方式?

答: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2、哪些信访举报问题应作信访举报立案查处?

答:(1)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2)有正当理由的申诉信访;(3)严重不正之风和其他倾向性问题;(4)信访老户反映的长期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5)联名信和集体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6)其他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

3、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4.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有哪些?

答:(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3)接受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5、案件检查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6.被立案调查对象在工作中有何限制?

答: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7、在案件检查中如何认定错误事实

答: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8.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工作中“两规”和“两指”的含义是什么?

答:“两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是指《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违反政纪的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9、为保证正确采用“两规”、“两指”措施,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有什么规定?

答:(1)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霸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2)不准修建用于采用“两指”“两规”措施的专门场所;(3)严禁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

10.监察机关如何在异地采取监察措施?

答:监察机关在异地采取监察措施,应向当地监察机关出具介绍信和其他有关监察文书,介绍案情和采取监察措施的目的、要求等内容,应在当地监察机关协助下进行。

11.纪律检查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检查中应遵守哪些纪律?

答:(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12.哪些办案人员必须实行回避?

答:(1)案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4)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13.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14.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5、对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的结案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6.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处分时,如何保障该党员的合法权利?

答:(1)在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其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2)所作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其说明和申辩。(3)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17.犯错误党员,对党组织的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本人提出申诉,党组织必须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透。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18、上级党委或纪委对下级党组织批准的案件如何执行监督?

答: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的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权调卷审查,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求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19、《廉政淮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这些规定分为六个方面共31个不准。六个方面为: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主办单位:中共通城县纪委、通城县监察委员会
联系电话:0715-4339045    地址:通城县湘汉璐297号
  投稿邮箱:tcxjwxcb@163.com    技术支持:通城县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
网络警察

您是第位访客

关闭
清廉通城 微信号:tc43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