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通城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经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原通城县市政公司总经理赵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7月12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赵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赵军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红包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非拆迁安置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虚报工程款套取项目资金用于冲销县市政公司超标准接待费用开支;滥用职权,为他人骗取集体农用地提供便利,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贪污公款,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公务开支的名义予以报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犯受贿罪。
赵军身为中共党员、国家企业领导人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纪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