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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61)丨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发布日期:2023-03-19 16:49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某外贸公司法人胡某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在一批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上虚列了1.1万部电话机,价值7.7万美元,实际只装箱了2部电话机。后该单货物在申报出口时被某口岸城市某海关布控查验,胡某得知该情况后,通过中间人阮某联系上该海关查验科副科长贺某,由阮某告知贺某该单货物有骗取退税意图,以承诺给好处费的方式请求贺某帮忙放行。贺某遂指使查验关员竺某予以放行,胡某因此从该海关获得报关单的退税联,后向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7.96万元。

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再次在一批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上虚列了8000部电话机,价值5.2万美元,实际只装箱了2部电话机。后该单货物在申报出口时又被某口岸城市某隶属海关布控查验,贺某以同样的方式通过查验关员卢某放行了该单货物,胡某用从该海关获得的报关单退税联到税务部门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人民币5.08万元。

最终,贺某因犯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涉案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除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需有徇私的动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出口退税的正常管理秩序。结合本案案情,贺某作为承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工作中,明知胡某有骗取出口退税意图,仍徇私舞弊,以少报多,致使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因此,贺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贺某理想信念丧失,纪法意识淡薄,为了获得所谓的“好处费”,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诱惑,党员干部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把好权力利益关、思想道德关、廉洁自律关,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免疫力,从而在各种诱惑面前保持定力。利益的驱动是腐败现象存在的源动力,而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是腐败现象存在的温床。贺某之所以能够轻而易举地让查验关员放行,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了制度的缺失、监管的缺位。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要针对制度上的漏洞、监管上的薄弱环节,不断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查验程序,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用完善的制度和严格的程序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制约。通过从治标入手,把治本寓于治标之中,让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腐”、因制度而“不能腐”、因觉悟而“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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