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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个罪名解读(94)丨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发布日期:2023-11-19 16:16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X省Y监狱生活卫生科科长、罪犯计分考核委员会委员、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暂予监外执行审核委员会成员邹某武利用管理监狱罪犯食堂的职务之便,将罪犯刘某安排到既轻松又容易获得行政奖励的罪犯食堂岗位,为刘某多次获得行政奖励创造条件;明知刘某私自接触外界人员,仍多次呈报其符合获得行政奖励的考核表,使其顺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邹某武接受刘某朋友徐某、王某的请托和贿赂后,明知刘某在刑罚期间严重违反监规,毫无悔改表现,且其原犯罪行为系持枪暴力犯罪,并致一人死亡,不符合假释条件,仍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同意对刘某提请假释,致使其被裁定假释。

另外,邹某武在明知张某所呈报保外就医手续系通过行贿相关人员获得,仍同意对其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邹某武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人员,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为徇私情、私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条件等手段,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不符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涉嫌4种情形的应予立案,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邹某武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负责审核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监管罪犯的过程中,为刘某创造条件获得减刑、对持枪暴力犯罪并致一人死亡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刘某办理假释,为张某办理监外执行等行为都触犯了该条款,加之邹某武收受罪犯亲友的贿赂后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其受贿行为已被认定构成犯罪。因此,邹某武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警服本代表着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个别执法者缘何沦为犯法者?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邹某武为牟取钱物及其他好处,在罪犯的记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为其提供方便,将本该用来捍卫公平正义的执行权,异化为谋取私利、买卖人情的私权力。此案中除了党员干部本身违纪违法、知法犯法,忘记头顶上的警徽代表着人民的正义,忘记了肩上的职责是为人民而扛,还有自身内部监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作为刑事诉讼的末端,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本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但由于司法机关性质特殊、专业性强,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较大,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让惯于钻营之人钻空子,成为滋生权钱交易的温床,严重削弱司法机关公信力,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

让司法不受权力干扰,不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关键要靠制度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要进一步完善监狱执法办案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办案程序,把好罪犯考核关,确保考核基础证据客观公正;要把好评议审查关,严格执行提请减刑假释各个审查环节,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要把好公示关,提请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前予以公示;要把好提级审核及备案审查关,防范“花钱买刑”“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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