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着只是借用几天,既能帮侄子完成揽储任务,还能顺便赚点利息,是件两全其美的事情。没想到这种错误的观念却导致自己触犯了纪法红线。”日前,看着自己因为违规揽储“揽”来的一纸处分,通城县隽水镇原出纳葛某某后悔不已。
此前,该县纪委监委收到咸宁市纪委监委交办问题线索,反映隽水镇原出纳葛某某将该镇财政所专户资金转至个人账户等相关问题。随后,该县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根据交办内容开展深入核查。
核查组兵分两路,一路前往调取隽水镇财政专户的资金流水情况,并到相关部门进行比对核实。一路找到葛某某等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在依托银行流水进行信息比对时,核查人员发现葛某某先后将财政专户里的资金转到其在某银行办理的账户中,并办理定期存款、七天自动转存等业务。
“请说一下你在隽水镇任出纳期间公款是怎么管理的?”核查组人员找到葛某某问道。
“我们那时候还没有规范,都是按照惯例把公款放在出纳的个人账户下,作为财政专户,方便随用随取。”葛某某回答道。
“那请你解释一下,为何把公款从‘财政专户’和你在某银行新开的账户里来回多次存取,并办理相关业务?”核查人员直击要点追问道。
“我侄子在那个银行上班,他请我帮下忙让他完成揽储任务,我答应了。那些业务也是他让我办理的,可产生的利息我都上交了。”葛某某辩解道。
“你确定所有的利息都上交了吗?财政所那边的收据和银行产生的利息可比对不上……”看着核查组出示的的证据,葛某某心理防线逐渐瓦解,终于低下了头,主动交代了问题。
原来,葛某某为帮助其侄子揽储,于2014年6月至9月先后四次将其管理的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并办理存款业务获得利息共计10052元。为掩人耳目,葛某某将其中的1279元上交财政所,剩余8773元则用于个人支出。最终,葛某某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其贪污的孳息也被全部追缴。(罗奇爱 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