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典型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去年下半年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典型。现通报如下:
1.2014年以来,襄阳日报社2名领导班子成员、1名中层干部先后被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侦查),造成不良影响。襄阳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杜道中对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5年1月6日,襄阳市纪委给予杜道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公安县政协主席毛世奇顶风违规操办其母亲丧事,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送礼金4.97万元、香烟71条。除荆州市纪委已给予当事人、参与人及县主要领导严肃处理外,2014年11月17日,荆州市委对公安县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管理监督干部不严的问题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3.2013年,为提高单位职工的福利,恩施州国资委党组会研究决定,该单位19名干部职工按照每人2500元的标准报销外出考察学习费用47500元。2014年5月15日,恩施州纪委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州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冯晓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党组成员、副主任周良成党内警告处分。恩施州国资委纪检组组长腾建华对党组作出违规决定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履行监督责任不力。2014年12月24日,恩施州纪委给予腾建华党内警告处分。
4.2014年7月13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民政办主任邓继军为其子违规操办婚宴,收受服务对象及非亲戚人员礼金17550元,同时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长期占用公款、虚开发票套取公款、公款私存等违纪问题。2014年10月27日,五峰县纪委给予邓继军开除党籍处分。采花乡党委书记柳祝猛,党委副书记、乡长邵碧波,分管副乡长吴丙银落实主体责任不力,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唐军落实监督责任不力。2014年11月4日,五峰县纪委给予柳祝猛、邵碧波、唐军诫勉谈话处理。2014年11月6日,五峰县纪委给予吴丙银党内警告处分。
5.2014年1月至7月期间,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办事处违规发放禁鞭加班费、“两会”维稳工作补贴、城管巡查工作补贴和创卫劳动补贴等,共计人民币18万元。2014年11月26日,青山区监察局给予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的厂前街办事处主任田志凯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厂前街办事处副主任刘军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厂前街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何金钗诫勉谈话处理。
6.2014年6月27日凌晨,宜城市招商局司机刘某私自驾驶公车从襄阳市区返回宜城,在207国道襄城区千弓路口发生追尾事故,致使1人死亡6人受伤。宜城市招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梁云峰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负有领导责任。2014年7月29日,宜城市纪委给予梁云峰党内警告处分。
7.2014年9月23日(星期二)16:30,中铁十一局集团JHSG-1标项目部三分部副经理朱国群、陈立明,项目部安家事宜负责人成朝辉,在天门市华泰宾馆打50元“卡五星”麻将被省暗访组查获。2014年10月29日,中铁十一局集团四公司纪委给予朱国群、陈立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成朝辉党内警告处分;中铁十一局集团四公司给予朱国群、陈立明行政撤职处分。2014年10月31日,中铁十一局集团四公司纪委给予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项目部三分部党工委书记柯昌旺党内警告处分;2014年11月4日,中铁十一局集团四公司给予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项目部三分部经理常登峰行政记过处分。
中央、省委反复强调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抓在手上,绝大多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能认真履责,体现作为。但也有少数地方和单位,对中央和省委要求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顶风违纪,影响恶劣。对上述典型问题作出严肃处理是十分必要的,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坚守责任担当,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出现的问题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真抓真管。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在遵守纪律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大查处和通报力度,对顶风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典型案件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要实行“一案双查”,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中共湖北省纪委
201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