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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有关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4-10-17 15:54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2014年4至6月,省纪委、省监察厅督促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在全省开展了损害农民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检查,共查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的问题28个,并责成相关地方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典型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郧县城关镇菜园社区违规发放社区干部津补贴6.93万元、私存私放100万元集体资金的问题

经查,2014年1月,城关镇菜园社区居委会讨论决定给社区干部发放津补贴6.93万元,联系该社区的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李家成,镇纪委副书记肖安志参会但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开支入帐时,镇财政所驻社区代理记账会计龚萍、财政所所长兰昌虎审核时发现了此违规问题,但没有纠正和制止。

2010年5月起,该社区有393.06万元的集体资金存在财政专户外,后经镇财政所安排收缴了部分资金进入财政专户,2014年7月,在县纪委督办下,余款100万元才收缴到财政专户。时任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李先进联系该社区。

郧县纪委责成城关镇纪委给予该社区居委会代理主任肖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该社区原党支部书记、主任马昌勇开除党籍处分;给予龚萍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兰昌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镇财政所原所长尤正义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郧县纪委对李先进、李家成、肖安志和城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徐洪波诫勉谈话。

二、阳新县兴国镇宝塔村2013年违规支出招待费29.41万元、新增村级借贷且2013年支付利息4.2万元的问题

经查,兴国镇宝塔村2013年度违规支出招待费29.41万元,主要用于进餐、烟酒副食、土特产开支,其中有一部分为白条入帐。

因近年基础设施投入较大,2013年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报镇财经所审核把关的情况下,该村向群众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4.2万元。

阳新县纪委责成兴国镇纪委给予该村党总支书记艾义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该村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邓日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村党总支副书记职务,依法罢免其村委会主任职务;给予镇财经所党支部副书记、代理会计董恩松行政警告处分。

三、浠水县巴河镇苦竹港村项目建设支出19.09万元白条入帐的问题

经查,2013年某公司落户巴河镇苦竹港村,村委会承揽了该公司土地平整工程。工程结束后,施工方未提供正规票据,用白条领取劳务报酬及建设工程款19.09万元,事后,该村以此类领款凭证入账。

浠水县纪委责成巴河镇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金元党内警告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该村报账员张立亚批评教育;对镇财政所代理会计万意诫勉谈话;责令监管失职的镇财政所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主任甘雄林作出书面检讨。

四、武穴市武穴办事处郭应龙居委会2013年违规支出招待费18.52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支出19.02万元违规入帐的问题

经查,2013年武穴办事处郭应龙居委会共开支招待费18.52万元,用于烟酒副食、餐饮、鱼款开支和发放干部福利等。

2013年1月,未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该居委会决定修建花台、公厕等工程。工程未签订合同、无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口头协议按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共计19.02万元,用水泥发票、汽油发票和白条入帐。

武穴市纪委责成武穴办事处纪委给予该居委会党总支书记王映佳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该居委会主任郭熙炎党内警告处分;责令监管失职的办事处财政所主任江勇、党支部书记李万清、记账会计马桂芳作出书面检讨,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五、洪湖市新堤街道办事处南河村违规发放村干部津补贴6.2万元的问题

经查,2014年初,新堤办事处南河村“两委”讨论决定并违规发放2012年和2013年度村干部加班、值班补助6.2万元。

洪湖市纪委责成新堤办事处纪委给予该村分管财务的党支部副书记林宏情党内警告处分,对村党支部书记杨登森诫勉谈话并在办事处通报批评,对新堤办事处“三资”监管中心办公室主任王天平诫勉谈话。

六、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外沟村2013年违规支出招待费7.27万元,全年账务未作处理,大量为白条支出的问题

经查,2013年以来,古驿镇外沟村对帐务一直未作处理,直到2014年4月在镇纪委的督办下,才将账目做好。2013年违规支出招待费7.27万元(其中2011年度2.01万元、2012年度2.36万元、2013年度2.91万元)。

襄阳市襄州区纪委责成古驿镇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玉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该村会计郭先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会计职务。

七、蕲春县刘河镇石马山村违规支出招待费2.79万元、部分开支白条入帐、低产林改造开支5万元违规入帐的问题

经查,2013年刘河镇石马山村将在外就餐的2.79万元、购买办公用品的1.49万元、跑项目差旅费1.11万元开支使用不合格票据入帐,报销时既无明细,也无消费附件。

2011年该村与某个体户约定共同开发一块村集体林地。2012年,该个体户投资了10万余元后向该村出具了5万元柴油发票作为该村投入。此笔支出在报销时,既没有将项目协议作附件,也没有标注事由。

蕲春县纪委责成刘河镇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胡泽明党内警告处分;责成县财政局对镇财政所分管副主任、记账会计胡文涛监管不力的问题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八、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林场村违规支出进餐费、烟酒费9.55万元,不按规定处置集体资产的问题

经查,2013年阳逻街林场村非生产性开支中进餐费7.66万元,烟酒费1.89万元,主要用于联系外单位、村内红白喜事及征地拆迁协调等开支。

2011年,该村未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将村集体10亩抗旱水库和5亩荒山对外发包。

武汉市新洲区纪委责成阳逻街道纪工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周火苟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在街道办事处内通报批评。

九、红安县华家河镇矿山村2013年违规开支招待费1.65万元的问题

经查,2013年矿山村违规支出招待费1.65万元,主要以烟酒、办公用品等名义开具发票报销。

红安县纪委责成华家河镇纪委对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昌权诫勉谈话,给予村委会出纳周文梅党内警告处理;责令监管失职的镇财经所所长张辉作出书面检讨。

十、蕲春县漕河镇八斗地村2013年支出招待费3.85万元的问题

经查,2013年漕河镇八斗地村列支招待费3.85万元,其中用于县征地拆迁县、镇、村包保工作人员工作餐3万元。

蕲春县纪委责成漕河镇纪委对该村村委会主任李维勇诫勉谈话,责令退还违规报销的费用;责令监管失职的镇财政所所长高建军、副所长陈和平作出书面检讨。

十一、公安县斗湖堤镇高建村2013年违规支出招待费2万元的问题

经查,斗湖堤镇高建村2013年度违规开支招待费2万元,其中以包干发放到个人用于村级日常招待的方式支出0.55万元,另外计生工作、信访工作等日常工作支出1.45万元。

公安县纪委责成斗湖堤镇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康才华党内警告处分,对联系该村的镇机关干部彭世琼、镇财政所副所长杜卫华诫勉谈话。

十二、蕲春县漕河镇芝麻山居委会2013年支出跑项目费用0.97万元无开支明细的问题

经查,漕河镇芝麻山社区居委会2013年报销招商引资及项目落户费用0.97万元,入账时无明细说明。

蕲春县纪委责成漕河镇纪委对该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程佰平诫勉谈话,责令退还违规报销的费用。

十三、钟祥市磷矿镇杨湾村2013年违规支出招待费0.7万元的问题

经查,2013年磷矿镇杨湾村违规支出招待费0.7万元。

钟祥市纪委责成磷矿镇纪委对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副主任施化富,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杨成军,镇财政所教科文专管员杨艳诫勉谈话。

十四、石首市高陵镇高陵岗村2013年违规支出招待费0.47万元的问题

经查,高陵镇高陵岗村2013年支出招待费6.75万元,主要用于村级来客招待、村级招商引资等工作,其中违规用于来客招待开支0.47万元。

高陵镇党委决定免去该村党支部书记谢思棠职务,对镇财政所所长朱宗明、专管员李建华诫勉谈话。

十五、石首市大垸镇黄金楼村2013年违规支出招待费0.3万元的问题

经查,2013年大垸镇黄金楼村支出招待费1.45万元,用于招待上级来客、招商引资等工作,其中0.3万元违规用于生活招待。

石首市纪委责成大垸镇纪委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汪大金党内警告处分,对镇财政所所长王文中、专管员裴祖舜诫勉谈话。

十六、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下集村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问题

经查,2010年汪集街下集村未经村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签字,违规将村集体157.84亩鱼塘对外发包。

新洲区纪委责令汪集街道纪工委对该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阮新彪诫勉谈话。

十七、黄石市西塞山区工业园区大排山村违规处置集体资产的问题

经查,2012年至今,工业园区大排山村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违规将10亩集体土地出租给某公司。

西塞山区纪委责成工业园区纪委对该村党支部书记田强胜诫勉谈话,并将该村违规行为在全园区通报批评。

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深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利益,意义重大。上述案件的查处,表明省委、省政府坚决纠正损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行为的坚强决心。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广大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村级财务管理问题是广大农民群众密切关注的焦点,直接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关乎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合法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巩固执政基础,关乎民心向背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督办,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各级党委、政府要严字当头,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解决农村、社区财务管理和“三资”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主责意识,强化监管措施,督促农村基层组织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规范管理。

三、进一步加大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执纪执法部门要严肃执纪执法,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于违反农村财务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中共湖北省纪委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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