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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05-29 10:27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2014年2月25日,中共湖北省纪委以鄂纪发〔2014〕1号文件形式,印发了《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此《办法》的理解,进一步扩大对《办法》的宣传,现对其进行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与经过

根据省纪委主要领导要求,省纪委案件审理室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力量对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2010年以来所查处案件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督查。同年11月初,召开了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督查会议,通报了督查情况,下发了书面反馈意见,进行了工作部署。从自查和督查的情况看,虽然我省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各项要求基本得到落实,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规范、不明确和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缺乏清晰的职责分工和统一的执行标准,影响了党纪政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案件审理室组织工作专班起草了《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包括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省纪委法规室、案管室等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在对征集的意见进行逐条研究、采纳和吸取的基础上,于2014年1月再次向办公厅、法规室、案管室就条款、文字、体例和发文形式等方面征求意见,经修改后形成《湖北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办法(送审稿)》,经省纪委常委会同意,正式印发执行。

二、《办法》体例结构与重点

《办法》共分五章,分别是总则、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和附则,全文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对加强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指导,紧扣基本涵盖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所涉及的内容和要求,共22条2700余字。

1.关于责任主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办法》在第一章第五条明确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

2.关于职责分工。针对目前处分决定执行主体之间存在职责模糊、分工不明的问题,《办法》在第二章对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和划分,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承担组织、协调和督促职能,促使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能够形成完整的履责链条;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和党组织根据处分决定涉及的内容,协助相关部门或直接落实到位;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立足各自职能,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涉及到本部门的内容落实到位。

针对当前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党员干部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情况与纪检监察机关信息交换不畅通的问题,《办法》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专门明确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单位或党组织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派驻(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报告相关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执行到位。

3.关于工作机制。为了加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办法》在第三章建立三项工作机制。一是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年报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规定,是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同级党委对同级纪委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领导和监督的一项制度设计。二是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在向相关单位、部门送达和抄送处分决定时,应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注明处分决定执行事项、要求和时限。三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帐和工作档案制度。要求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材料在收集过程中实行台帐式管理,执行完毕后组卷成册,建立执行工作档案,形成形式统一、易于检索、监管覆盖的管理机制。

4.关于责任追究。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执纪办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党纪政纪严肃性的最终落实和体现。《办法》在第四章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能,对七类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从而为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提供纪律保证。

三、《办法》的创新点与方面

《办法》的出台既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创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了党委主体责任。《办法》明确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这是党委主体责任的直接体现。

2.明确了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检查、督促驻在单位和党组织抓好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确保落实到位,并向派驻或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情况;另一项是对驻在单位或党组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党员和监察对象,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这是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的具体体现。

3.在机制上强化了工作落实的力度。《办法》中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对此项工作在机制上予以了明确,成为了一项制度性安排。要准确的报告情况,就得把情况搞清楚,就得检查督办。因此也可以看做对职能部门落实此项工作的一种倒逼机制。

4.建立了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制度。《办法》附带了《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卡》与《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要求明确写明受处分人受到纪律处分的种类、宣布通报要求、处分影响及影响期、执行时限等情况。

5.建立了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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