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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纪委通报12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5-04-30 11:55        文章来源:咸宁廉政网


201411月份以来,咸宁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既打“老虎”,又打“苍蝇”,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小官贪腐”问题和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执纪,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涉农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现将其中12起典型案例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1、咸安区向阳湖镇北岭村殷学则等人贪污、挪用、侵占国家土地补偿款和村集体资金案。经查,2010年至2013年,咸安区向阳湖镇北岭村时任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殷学则,伙同该村副书记兼村文书吴金国和村党支部委员兼村报帐员黄建民三人,采取虚报冒领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合伙共同贪污国家土地补偿款267880元、挪用国家土地补偿款322775元、侵占村集体资金30000元。另外,殷学则还单独挪用村集体资金180000元、侵占村集体资金60000元。20141215日,咸安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殷学则、吴金国、黄建民开除党籍处分。殷学则等三人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咸安区汀泗桥镇彭碑村汪本移等人套取巨额集体资金案。经查,201111月至201410月,咸安区汀泗桥镇彭碑村党支部书记汪本移,伙同村主任陈建红、村报账员雷声斌等村干部,用虚假发票套取集体资金928920元和存在账外收入6300元,用于村级账外开支。2012728日,陈建红为个人的加油站举行奠基仪式,在酒店摆6桌酒席招待到场的亲朋好友和村组干部,酒席费用4780元在村“小金库”予以报销;20131010日,陈建红、雷声斌等人利用其他私人的“一卡通”账户,套取、私分该村一、二组公共土地征地补偿款32400元,其中,陈建红分得9400元,雷声斌分得3000元;201310月,雷声斌收受承包本村土方工程的村民张道远红包3000元。20141216日,咸安区汀泗桥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汪本移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陈建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雷声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咸安区横沟桥镇凉亭垴村施继河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案。经查,2008年至2014年,施继河利用先后担任咸安区横沟桥镇凉亭垴村一组组长、村文书负责村财务包括村内各项国家补贴的申报等工作之便,指使一组出纳施士伟与其一起,在该村一组通过虚增自己的种植面积和利用施继河亲属等关系人的身份证,虚增农户户数及水田种植面积,共套取国家粮食补贴117852.95元,其中38630元未入组账。20141216日,咸安区横沟桥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施继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未入组账的38630元收缴国库,作为财政非税收入。同时,责成凉亭垴村和镇财政所及时整改,要求对今后各村组粮补面积认真负责审核上报,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4、嘉鱼县官桥镇阴山村宋新华等人私设“小金库”,贪污公款、侵占集体资金窝案。经查,2012年至2013年期间,嘉鱼县官桥镇阴山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宋新华,伙同该村时任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副主任游光友及村出纳杨长海(另案处理)等人,从征地补偿款以及村其他收入款中私设“小金库”392.30万元,用于征地协调费、办公楼基建维修、干部福利及进餐、计划生育开支等。同时,宋新华伙同游光友及该村其他5名村干部和2名驻村干部(均另案处理)采取多种手段大肆套取并贪污、侵占征地补偿款、苗木补偿款、水稻保险理赔资金、土方工程款等国家补助资金和集体资金,其中:宋新华个人贪污征地款39100元,侵占集体资金12194.99元;游光友个人贪污公款41900元,侵占水稻保险资金5680元。此外,宋新华还利用职权借土方工程发包之机收受他人贿赂5000元钱。20141123日,嘉鱼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宋新华、游光友开除党籍处分。

5、赤壁市蒲圻办事处苦竹桥陈永祥等人私设“小金库”、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案。经查,2012年至2014年,赤壁市蒲圻办事处苦竹桥村时任党支部书记陈永祥,伙同时任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潘平静和村委会委员、村妇代会主任兼出纳龚友元,逃避财政所监管,将村级应该做收入的资金480842.77元,采取不开具财政收据的办法挂在账外,设立“小金库”,全部自行开支。其中:陈永祥经手用于送礼开支56750元;潘平静经手用于送礼和请人钓鱼开支36310元;2014年春节,发放6名村干部奖金计18960元;2014年五一期间,组织村干部及家属,到外地旅游三天,花费5119元。此外,潘平静利用职务便利,虚报退耕还林面积,领取19995元补助款占为己有,构成贪污错误。2014128日,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永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龚友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依法罢免其村委会委员职务;20141210日,赤壁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潘平静开除党籍处分。

6、赤壁市车埠镇梅湖村王洪告贪污案。经查,赤壁市车埠镇梅湖村原村党支部书记王洪告,作为共产党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从事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上级和有关部门拨付到梅湖村的房屋拆迁补偿费、树木砍伐补偿费等资金共计47412元,其行为构成贪污,赤壁市人民法院已认定王洪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1210日,赤壁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洪告开除党籍处分。

7、通城县隽水镇东港村王正芳挪用村集体资金案。经查,通城县隽水镇东港村原村党支部副书记王正芳,于200910月至20101月,代表该村委会在管理本村农户林地租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两次从本县隽水镇财政所收取晨鸣公司和市、县两级政府共同支付给东港村出租林地村民的林地租金及工作经费共计134532.72元,未放入村委会财务账,存放于其私人账户。从20105月开始至201112月,王正芳将该款支空,私用或借给他人使用。通城县人民法院已认定王正芳犯有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4125日,通城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正芳开除党籍处分。

8、通城县石南镇梅港村胡鹤尧等人套取并挥霍浪费公款案。经查,20123月,通城县石南镇梅港村党支部书记胡鹤尧与该村党支部副书记黎望龙等村干部共同商议,由黎望龙经手以虚列河堤工程款的方式,将虚报套取的公款45100元用于送礼等不合理开支。胡鹤尧身为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对梅港村挥霍浪费公款45100元负有主要责任,黎望龙负有直接责任。20141219日,通城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胡鹤尧、黎望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崇阳县桂花泉镇双港村周旭良违反财经纪律及工作期间中午饮酒、殴打村民案。经查,20145月,崇阳县桂花泉镇双港村凭证入账向5名村干部违规发放2013年度各项补助59000元,其中:交通费补助8500元、通讯费补助3200元、误工补助37000元、伙食补助10300元,严重违反了相关财经纪律。2014117日,崇阳县桂花泉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该镇双港村党支部书记周旭良党内警告处分。2014122日,还在处分期的周旭良,身为中共党员、村支部书记,不能以身作则,在工作期间饮酒且醉酒,与本村村民发生矛盾纠纷并将人打伤,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相关工作纪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5128日,经崇阳县桂花泉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旭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崇阳县石城镇虎爪村吴辉明挪用移民专项资金案。经查,20114月至9月,吴辉明任虎爪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崇阳县政府为落实村级阵地建设,决定为全县有移民的村建设村委会办公阵地,石城镇虎爪村位列其中,并以此申报扶持资金20万元。因该项目上报手续需要有移民代表签字,虎爪村民吴某某便代表移民在上报手续上签了字。项目上报后,吴辉明以虎爪村村委会的名义与吴某某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为“渔池后续项目改报为建村委会项目,留3万元给村,余款建渔池及费用”。2011年年底,虎爪村办公楼竣工验收,20121月,吴辉明从县财政局将20万元项目资金转入自己设立的“林送保”帐户上,由自己违规保管。在与村委会、吴某某协商后,吴辉明付工程款75000元、付吴某某80000元,以自己申请该项目垫了费用为由留了34000元在自己手中,余款支付相关税费。吴辉明身为虎爪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移民专项资金,崇阳县法院已认定吴辉明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1210日,崇阳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辉明开除党籍处分。

11、崇阳县沙坪镇凤岭社区罗映违反财经纪律案。经查,2012年至2013年,崇阳县沙坪镇凤岭社区党支部书记罗映,安排工作人员违规向辖区内低保户收取赞助费13800元,入社区财务账用于经费开支;截留沙坪镇卫生院委托社区发放辖区内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费9000元,入社区财务账用于经费开支;违规发放向上级单位争取扶持资金返还奖励款78892元,其中罗映个人得返还款35900元。上述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20141117日,崇阳县沙坪镇纪委研究并报该镇党委同意,给予罗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通山县洪港镇郭源村王贤松挪用村民林地转让费案。经查,2011年,通山县洪港镇郭源村民委员会主任王贤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村村民的林地转让费210150元,其行为已构成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20141127日,通山县洪港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贤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咸宁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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