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文化 > 纪检知识
【一定之规·监察法】有这些情况,监察人员应当回避
发布日期:2018-05-15 17:27        文章来源:咸宁市纪委网站

为了确保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监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类型和回避的情形两方面内容。监察人员回避后,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美术设计 王婵 文字整理 段相宇)

  原文链接:

  第五十八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主办单位:中共通城县纪委、通城县监察委员会
联系电话:0715-4339045    地址:通城县湘汉璐297号
  投稿邮箱:tcxjwxcb@163.com    技术支持:通城县网络信息管理办公室
网络警察

您是第位访客

关闭
清廉通城 微信号:tc432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