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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纪检监察干部掀起《政务处分法》学习热潮
发布日期:2020-07-08 11:54        文章来源:本站

日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通城县纪委监委第一时间在网站、微信公众号、QQ群等全文转发《政务处分法》和相关解读文章,迅速掀起学习热潮。 

“这次制定出台《政务分处法》,第一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对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填补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留有的空白,是精准规范开展政务处分的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律规范,为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提供了有力依据。”该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谭金林说,“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认真领会其核心要义,把握具体规程,将其融入实践、指导实践,做到学以致用,严格精准执行,不断提高执纪执法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切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政务处分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消除了盲区和死角,全面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该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胡卫刚学习《政务处分法》后表示,将不断深化学习效果,坚决扛起监督责任,挺纪在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促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

“《政务处分法》明确了政务处分与处分的执行主体,监察机关作出惩戒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处分,并明确了两者在行使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时的适用规则和监督关系,两个执行主体双轨并行,同时规定‘一过不能两罚’。”该县纪委监委派出通城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罗湛阳表示,将积极协助开发区党工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促进开发区加强对所管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履行处分职责,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抓到底。

“《监察法》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监察对象范畴,但由于缺乏处分依据,对该类公职人员,监察机关无法像对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一样对其作出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不仅填补了对该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空白,而且明确了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权限和处分内容,既解决了此前对该类人员处分依据缺失的问题,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该县塘湖镇纪委书记、派出监察室主任吴琛在谈学习体会时说。

“《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该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陈新日表示,学习《政务处分法》,既是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带头讲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纪检监察干部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要求、努力增强自身本领的现实需要。全县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政务处分法》和相关解读文章,原原本本逐字学、仔仔细细对照学,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升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据了解,该县将学习《政务处分法》纳入2020年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十进十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并加大督办力度,推动各级各部门在理论中心组、“支部主题党日”、干部职工大会中加强学习,确保公职人员学习全覆盖。(通城县纪委监委 李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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