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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1 11:28        文章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这是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是打赢反腐败斗争总体战攻坚战持久战的必然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反腐惩恶的坚定决心、顽强意志。

当前反腐败斗争进入深水区,在惩治高压态势下,腐败分子手段花样翻新、方式更加隐蔽多样。与传统腐败形式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呈现出腐败主体隐身化、行权方式间接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贿赂标的虚拟化、权钱关联割裂化等新特点,对治理腐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面对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挑战,必须创新理念思路、升级招数打法,提高及时发现、有效查处腐败问题的能力,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坚持系统思维,强化综合发力,优化防治的战法。腐败滋生是各种不良因素长期积累、持续发展的结果。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必须以系统思维提升腐败治理效能。要更加有力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整合反腐败全链条力量,把反腐败斗争与党的各项建设贯通起来,打好总体战。要坚持“三不腐”同时、同向、综合发力,查改治一体推进,增强防治腐败的总体效能。要在严肃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个案的同时,对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紧盯不放、深化整治,推动从个案清除、重点惩治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

坚持改革思维,深化标本兼治,升级防治的打法。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治理新型腐败、隐性腐败,关键是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把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增强权力制约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坚持个案剖析和类案分析结合,深入查找腐败问题背后的制度建设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监督管理空白点,深化以案促改促治,推动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抓住政策制定、决策程序、审批监管、执法司法等关键权力,推动重点领域体制改革,严格职责权限,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权力制约,减少设租寻租机会。

坚持创新思维,加强科技赋能,丰富防治的技法。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迷惑性,依靠传统手段发现和防治腐败的难度越来越大。必须完善反腐败工具箱,创新升级防治腐败方式和手段,不断提升科学化水平。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精准揭露腐败,创建更多有效的大数据监督办案模型,加强对数据的汇集、碰撞和关联分析,精准识破腐败分子的“隐身衣”“障眼法”,把那些隐藏深的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揪出来。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快速反应、联合处置,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与时俱进、长抓不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化对反腐败斗争规律性认识,加强对腐败的本质、根源、发生机理等问题的分析研究,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坚持不懈、久久为功,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为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坚强保障。(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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