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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15-01-21 16:51        文章来源:湖北纪委监察厅网站



2013年9月,我省为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效果,在全国率先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对7大类42种履责不当情形予以问责,明确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等三种责任类型,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8种问责方式。同时还规定,领导干部受到经济责任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使问责与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有效衔接。

依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我省组织对2013年度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努力做到“问责到人、追责到底”,共对352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员问责追责,其中:厅级25人,处级154人(含18名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科级及以下173人。问责追责重点指向违规决策重大经济事项和决策效益低下、违规进行公共资源交易、财政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监管不严、失职渎职和违反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廉洁履职规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问责追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涉及的非本级或本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下级相关机关或部门问责,或提请上级机关处理。问责方案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采取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组织实施。

问责追责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确定的问题为基本事实依据,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界定责任类型,充分考虑所涉问题的性质、金额大小、影响后果和整改情况,合理确定问责方式,共对125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8人通报批评,126人诫勉谈话,4人采取停职检查、免职方式进行处理。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78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23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调查处理过程中,我省始终坚持做到“三结合”,增强了经济责任问责追责工作实效。一是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结合。注重透过一些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问题,发现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强化问责追责,各级党委(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得到普遍增强。二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坚持寓教于惩,对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教育提醒,强化对党员干部的从严教育、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今年4月、9月,省纪委监察厅分两批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在新闻媒体通报,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放大震慑效应,收到了问责一人、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对照《暂行办法》规定的负面清单,实施经济责任问责追责,使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重”,进一步明确了什么板不能拍、哪些字不能签、有些事不能办,增强了审慎依法用权意识。三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形成对整改纠正审计查出问题的倒逼效应,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着力建立健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专项资金管理和重大投资决策管理等制度规定,收到了以案治本、以审治本的效果。

我省经济责任问责追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要求相比,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相比,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解决。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暂行办法》明确了问责情形,但对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类型如何界定、问责方式如何适用、问责程序如何规范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为避免经济责任问责的随意性,省纪委、监察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等部门正在制定《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重点围绕上述三方面内容进行细化,增强经济责任问责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制度成为“稻草人”。

二是加大经济责任问责追责力度,需要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问责追责基本依据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将审计监督明确为对行政权力的一项重要制约措施,这意味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审计监督将成为新常态。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审计机关要求更高,各级审计机关履职责任更重,应勇于担当,进一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各级党委、政府应支持和督促审计机关依法依规认真履行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职责,强化审计监督结果的运用。

三是落实中央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拓展经济责任问责追责的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密集出台“八项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等一系列廉政新规,对党员干部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些廉政新规定纳入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今年7月,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和国家审计署等七部委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明确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这些内容的审计查出问题,如何界定责任类型和需问责的情形、如何适用问责方式等,都需要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规定,做到依法依规开展问责追责。

(作者: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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