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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07-15 08:23        文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云南省委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认真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党委(党组)书记这个“第一人”的责任,深入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规定》明确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委常委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责任;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全省“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等。《规定》还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应当追究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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