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要旨
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原则上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政务处分,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移送司法再处分。
案例
2020年1月22日,湖北省通城县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新甫隐瞒自己和妻子黄某某曾经前往武汉情况,在妻子黄某某出现咳嗽、发烧等症状后,仍违规操办父亲寿宴,邀请村民及同事多人参加。1月23日,张新甫陪同黄某某前往县人民医院诊疗,面对医生多次询问有无近期武汉疫区居留史及武汉人员接触史情况,张新甫夫妇隐瞒事实,再三予以否认。1月24日,黄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导致县人民医院呼吸内科20名医护人员、37名患者及家属被隔离,且因违规操办寿宴被隔离人员已超100余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2月2日,通城县纪委监委、县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时,张新甫又对抗组织调查,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隐患。2月4日,经通城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新甫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月4日,通城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张新甫、黄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1.原则:先处分,再移送司法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张新甫因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开除党籍。那么他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政务处分呢?
根据规定,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决定不起诉、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小学副校长一般是学校任命而不是市教育局任命的事业人员,因此只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必须开除公职。本案副校长张新甫会被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
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作出行为时系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人的限定,相较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取消了“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新增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从通报案情看,张新甫虽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点是三年以上)被刑事立案,但被判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刑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能性更大。张新甫有被判处拘役等的可能性,不是必须开除公职。
2.特殊:先移送司法,再处分
根据中纪委和两高一部联合下发的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意见,案情疑难、复杂,对事实证据、行为性质的认定把握困难或者有重大争议等的,经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向上级纪委案管室报备。本案没有在移送司法前作出政务处分即这种特殊情形。
综上,通城县纪委监委给予张新甫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同时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再给予开除公职或降低岗位等级的政务处分,是审慎的做法。
附:法规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018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 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020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03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