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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机关出台26条举措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
发布日期:2019-11-20 18:10        文章来源:咸宁市纪委监委网站

11月18日,市纪委监委印发《咸宁市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具体措施》(以下简称《具体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以进一步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加速推动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6个方面、26条,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和“鄂纪励十二条”的精神要求,本着宽容激励、治病救人、教育为先的原则,对广大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工作失误,通过严格规范、客观公正、精准施策等举措,为干部干事创业松绑减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具体措施》提出,“在推进改革特别是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等5种情形可直接免责,不影响对干部的任用。

“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等4种情形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具体措施》指出,实行信访举报失实澄清正名制度,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为被举报干部公开澄清正名,并向组织部门作出说明。

《具体措施》强调,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出台《具体措施》旨在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违纪违法犯罪者,推动形成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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