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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集中审理助力案件审理质量与效率“双提升”
发布日期:2018-08-06 11:28        文章来源:咸宁市纪委网站
“此案虽有违纪者的供述,但离‘证据确凿’还远不够,相关的发票、其他证人证言还有待补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所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从这个案子的案情来看,应该根据这一条款来定性处理。”……近日,通城县纪委监委第二审理小组正在会审,就案子的相关细节进行讨论,这是该县实行案件集中审理工作的一个侧影。
为确保案件审理工作效率与质量,该县纪委监委不断创新工作思路,针对各乡镇、各部门未结案件,创新审理模式,探索开展集中交叉审理,严把案件审理关,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今年以来,该县纪委监委以“四统一”方式夯实集中审理基础。统一问题定性与处罚原则。案件移送审理后,明确案件主审人,主审人提出意见交由审理室进行集体讨论审议,实现案件定性同标准、同要求、同尺度。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实行案件集中审理工作的方案》,督促指导各审理小组规范运用。统一组建审理审核组。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审查调查结束的案件,在提交单位集体研究、下达处分决定之前,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案件审理室实施集中审理。审理室按照地域相近、优势互补、便于工作的原则,将全县11个乡镇纪委、12个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成6个审理小组,在审理室的统一调配、监督指导下,按照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开展工作,保证案件质量。统一审理标准及要求。强化审前培训,明确审理标准和要求,将专职审理与兼职审理相结合、常规审理与重点审理相结合,确保审理工作高效开展。调查部门将每一起案件移送审理前,审理人员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方可移送,针对有些案件材料不足,证据不完善的,及时要求办案人员补充,有效避免接收案件后因证据不足而退回补证的现象。统一时间地点集中审理。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审理小组成员在同一地点进行集中审理,充分沟通研讨,确保疑难问题及时处理。
据悉,今年上半年,共组织开展案件集中审理工作10次,审结案件203件,同比增长173%;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99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先后对152名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
“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口’,是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的最后一环,承担着对违纪违法案件办理程序、证据、定性、量纪的把关职能,对每一起案件我们必须慎之又慎,来不得半点马虎,不仅要有静得下心来细嚼一叠叠案卷的定力,更要有一份对纪检事业的敬畏和执着,只有严格程序,才能确保案件质量。”该县纪委监委审理室负责人表示。(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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