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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纪检监察机关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具体措施

来源:      时间: 2023-04-24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指示精神,立足于关心关爱干部,激励干事创业担当,加速推动咸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和湖北省纪委监委《关于鼓励和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及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咸宁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坚持激励宽容,对以下情形,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

1.在推进改革特别是落实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2.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特别是推动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重大项目过程中,工作出现非主观故意过错,情节或后果不严重的;

3.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未完全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

5.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二、坚持治病救人,对以下情形,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1.经过民主决策程序、阳光运作,工作中出现失误,虽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2.工作中虽有较大错误或造成较大损失,但有立功表现的;

3.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4.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十八大以前,本人有深刻检讨并主动改正的。

三、坚持教育为先,对以下情形,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1.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受处分干部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必要时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他同志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

2.对受处理和处分的干部杜绝“一处了之”,而是进行积极的心理疏导和回访教育,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关爱,并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大胆干事创业;

3.对拟提拔任用干部有信访举报但尚未核查的,优先快速核查;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快速及时,对短时间难以核清或有重大疑难情况的,可进行专题研究并回告反馈;

4.实行信访举报失实澄清正名制度,对信访举报反映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为被举报干部公开澄清正名,并向组织部门作出说明。

四、坚持严格规范,对以下情形,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立案审查调查

1.对信访举报内容不具体、可查性不强的,一般不作函询,可以通过谈心谈话提醒等方式处理。对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信访举报,不作多次函询。对函询中干部所作说明合情合理的,予以采信,并于一个月内函复干部本人及其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2.对一般性工作失误或轻微违纪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失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不作党纪或监察立案处置;

3.在严格执纪执法的前提下,对科教文卫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重要岗位人员,尽量不用或少用、短用留置措施,维护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4.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凡是党员干部申辩、申诉有理有据,经查属实的,都应当予以采纳和纠正。

五、坚持客观公正,对以下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提拔任用或正确评价

1.对工作中坚持原则、为党和人民利益而不怕得罪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并积极向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推荐任用; 

2.虽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很笼统,或虽具体但经核查无证据证实的;信访举报内容主要是个人利益诉求,明显与所反映干部无关的“贴牌”举报,不影响被反映干部的提拔任用; 

3.坚持公平公正、关心信任的原则,干部在工作中动机良好,虽出现一定失误,但后果不严重并自觉整改的;因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虽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影响期已满,并自觉整改的,除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情形外,在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

4.对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构坚持刀刃向内,主动查处本地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的,上级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不作减分处理或负面评价,并予以表扬。

六、坚持精准施策,对以下情形,依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处置

1.对诬告陷害、恶意中伤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干部在依纪依法履职中,其本人及其家属直接或间接受到打击报复或不法侵害的,对打击报复者或不法侵害者,由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3.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严查处;

4.对以“容错”为名搞纪律“松绑”,引起“破窗效应”而致本单位本部门纪律“宽松软”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咸宁市纪委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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