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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来源:      时间: 2023-04-24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从政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以下简称《追究办法》)、《通城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问责办法》)等党纪政纪条规规定,特制定《通城县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条的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内幕信息”,是指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格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订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分配、购买住房

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 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8、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1、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3、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14、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三、 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15、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16、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1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追究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18、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1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追究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四、 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2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2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五、 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2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5、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6、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 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27、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七、 严禁庸懒散软,作风飘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28、不准违反工作、会议纪律。

29、不准工作时间娱乐

《问责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 违反工作、会议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问责:

(一)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玩电脑游戏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三)不遵守考勤制度,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或者请假逾期不归、旷工的;

(四)不遵守会议纪律,在会议期间打瞌睡、大声喧哗及无故缺席、迟到、早退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工作、会议纪律的行为。

30、不准工作日午间饮酒。

《关于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的通知》(隽纪发〔20118号)规定:禁止在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做到“四严禁”:严禁同城区内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严禁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酗酒;严禁酒后驾车。

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1、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严格执行《通城县关于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乔迁等事宜实行事前报告、事后备案制度。

对不报告、不及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检查、限期整改、诫勉谈话、没收礼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32、不准参与地下“六合彩”等赌博活动,

对参与地下“六合彩”等赌博活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咸纪发[2012]4号《关于进一步严禁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的通知》和隽纪发[2012]1号《关于严厉打击党员干部参与地下“六合彩”等赌博活动的意见》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等处分:

(一)、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打麻将、玩扑克牌赌钱,或参与“六合彩”等赌博活动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为赌博提供其它方便条件的;

(三)、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参与赌博、在国外境外参与赌博、在公共场所参与赌博的,一律先免职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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